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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含光南某甲字X号怡和大厦AX室。

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偿付借款1454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某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吴建平

审判员舒四来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答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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