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梁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10月05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以办事为借口,在范县老城邮政所门口,将被害人何某的大阳牌摩托车一辆和港利通牌手机一部骗走,经鉴定总价值为515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返还,梁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4000元。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是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供述,被害人何某陈述,证人李某、何某证言,被告人梁某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完某、保修单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鉴定书及明细表,辨认材料,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单,破案经过等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梁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所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对所骗手机也作价进行了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杜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梁某 被告人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