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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1年9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1年9月28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某、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仵某、陈某、赵某阳、江总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马山口镇圣垛法云寺塔某进行踩点,6月29日,被告人仵某、李某与陈某、赵某阳、江总理、王伦、张淼淼、谢某(均另案处理)携带盗掘工具,开车窜至内乡X村对圣垛法云寺塔,扒开该塔某宫寻找文物某果,后又搭竹架到塔某上对塔某石碑进行撬凿。被告人仵某、李某盗掘的圣垛法云寺塔某省级文物某护单位。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仵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解地宫是以前就被扒开,本人没有撬塔某石碑,只是敲了敲看石碑后面是否是空的,自己也不知道这个塔某省级文物某护单位。

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意见是,自己只是跟着去玩,事先没有同他人商量,自己也不知道这个塔某省级文物某护单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不持异议,但指控盗掘省级文物某护单位遗址不能成立,理由是圣垛法云寺塔某然是河南某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6日确定的省级文物某护单位,但塔某周某有设置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连当地公安机关和群众都不知道是省级文物某护单位,被告等人怎能知道因此不能按盗掘省级文物某护单位量刑。况且被告人李某事前没有同他人商量,只是跟着去玩,在不自觉中犯罪,属于从犯;而且此塔某宫之前已被挖开,墙体也已遭到破坏,此次仅仅是对塔某碑进行撬凿,对碑身及塔某没有造成严重损毁,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在三至十年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仵某伙同陈某、赵某阳、江总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到内乡X村圣垛山法云寺塔某寻找古物,开车窜至法云寺塔某进行踩点查看;同年6月29日,被告人仵某与陈某等人准备从镇平县城到法云寺塔某寻找古物,被告人李某和王伦(另案处理)得知后一同前往,之后伙同马山镇的赵某阳、江总理、张淼淼、谢某(均另案处理)携带盗掘工具,开车窜至圣垛法云寺塔某,陈某扒开散垒在该塔某宫门口处的塔某,被告人仵某、李某伙同他人进入地宫内寻找文物某果,又搭竹架子到塔某第一层,与陈某和一不知姓名的人(后逃脱)对塔某上的《重修法云寺塔某记》进行撬凿,以确定石记后面是否有文物。之后又对塔某近进行挖掘,未找到有价值文物某下山,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圣垛山法云寺塔,系宋至明建造,河南某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6日确定为省级文物某护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某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仵某供述,证某其去石佛寺跑生意,认识一个叫“二阳”的年青娃,通过“二阳”得知马山有个古寺,塔某面可能有宝贝,即产生盗掘文物某念头,后来经过上网查知马山古寺叫圣陀寺,很有年代。在2011年6月27日,其同“二阳”和另外一个人,及在石佛寺贩卖玉器的陈某,四个人开车去圣陀寺查看;后自己准备了盗掘的铁锤、砍某、钢纤、探测等工具。到6月29日上午,其和陈某开车在镇平县X路,碰见李某和王伦,当他们得知去马山偷古物某,均同意前去。随即几人开两辆车到马山,与“二阳”等人会面后开车上山。到古塔某,自己和陈某先到塔某地宫,发现已经被盗,准备到塔某寻宝,后架子只搭到塔某第一层,大家说看碑文是否是空的,里面是不是藏有好东西,自己就和陈某、李某轮流上到架子上撬凿碑文,用钢纤把碑文左下角撬个缝,看里面是实心就下来不撬,后来在下山半路被公安机关抓住八个人,一个人逃跑的事实。(庭审中辩解,自己不知道此塔某省级文物某护单位,凿掘碑文是跑那个人干的。)

(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某2011年6月29日,其开车去镇平县城东方王朝找王伦,得知石佛寺的二十多岁的小伙去马山法云寺偷古物,并不听其哥的劝阻,一同参与盗掘古寺石碑的事实经过。

(3)同案犯陈某供述,证某2011年6月29日,其应仵某的邀请,一块到马山圣陀寺找宝贝,仵某带了事先准备的工具到圣陀寺古塔,其先进到塔某发现地上有个小洞口,有些古砖在表面,自己把砖挪出之后是一个一米见方的洞,里面啥也没有,之后都说塔某是不是有宝贝,祥和其他人就开始搭架,但架搭起来只能够着中间的碑文,祥上去看看碑文,并用钢纤把碑文左下角凿凿,不知道谁还上去凿,后来凿个小缝,看看是实心的,又敲敲碑文,不是空心,自己也上去看了碑文。附近有个百姓说,地宫之前就被人撬开过几次。后来在下山途中,被公安人员查住的事实经过。以及在此之前的6月27日,自己和仵某及马山的两个人已经上过圣陀寺的事实。

(4)同案犯江总理供述,证某2011年6月29日,其和赵某阳、谢某、张淼淼一起,同仵某、李某等人开车上圣垛山,自己只认识李某,到塔某,一个不认识的人上在架上看塔某的石碑;以及后就从原路返回,走到半路八人被派出所的人抓获,一个人逃跑的事实。

(5)同案犯赵某阳供述,证某其和江宗理、谢某、张淼与镇X镇的李某、王伦和三个不认识的年轻娃,一块开车上圣垛山。以及到塔某后,镇平那几个人扒开塔某砖,发现地宫内啥也没有,就搭架到塔某寻宝,最后跑那小伙上到竹架上,用钢钎、锤把石碑边上墙壁左下边撬凿个缝,看碑里面是不是空里,又用锤敲敲石碑,看里面是实心,没啥古物。后在回家半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八人,上架的小伙子逃跑的事实。

(6)同案犯谢某供述,证某2011年6月29日,其和张淼淼、赵某阳、江总理一起同自己不认识的五个人,到圣垛山法云寺古塔,先进地宫发现这塔某前被盗过,后砍某杆搭架上去看塔某的石碑,其坐在塔某边的石头上看见他们用一个锤子和一个小铁钎子在凿石碑上的砖,凿有几下他们就下来不凿了,下山走到半路被派出所的人发现,其中一个人跑了,八个人被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7)同案犯张淼淼供述,证某内容同张猛。

(8)同案犯王伦供述,证某2011年6月29日,其和李某一起七八个人,到一个古塔某地方,看看塔,自己到河边去凉快,后来自己在下山途中被公安给抓住的事实。

2、证某、证某

(1)江xx(三岔河村村支书)证某,我们那的圣垛法云寺是古代建的,现在只剩下一座古塔,也不知道叫啥名。我听乡文化站同志说,2007年省文物某门下批文,认定这座塔某省级文物某护单位,但这座塔某直无人看护,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也没有设置标识,本地群众大部分不知道是省级文物某护单位。该塔某宫在一年前就多次被人挖开,古塔某边的石像在十几年前就被盗走。2011年6月25日中午,有群众反映有两车上去,我安排村治保主任赵xx到圣垛法云寺去看,下午2点多,赵xx给我说,在漆树洼的路口,见有五个年轻娃开一辆车牌为豫x的轿车,准备下山要走,他就到圣垛法云寺去看看,也没啥痕迹。6月29日上午11点多,我又接到群众反映说,在漆洼有三辆轿车,下来有好几个年轻娃往圣垛法云寺方向去,我就赶到漆树洼,有三辆轿车,其中有一辆车牌是豫x,正是赵某强前几天见到的那辆车,我就让村民马xx先上去瞅瞅。下午1点多,马xx给我打电话说,他到塔某,见几个年轻人砍某子搭个架,正在撬那塔某的石碑。我立即往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到漆树沟,在薛家门口,把这8个人控制住。之后,我们一起到圣垛法云寺那个塔某,看到塔某口堆有好些砖,塔某的那个石碑左下脚已经被掏出个缝。

(2)马xx证某,证某2011年6月29日中午12点多,村支书江铁锁说,有几个年轻娃往圣垛法云寺去,让自己去看看。以及自己去见到,有五六个人在塔某,用竹杆搭架子,有一个人站在架子上,拿钢钎、铁锤在凿塔某的石碑,有两个人在底下扶着,还有三四个在旁边看。自己在往山下走的路上,给支书江x锁打电话,把看到的情况给他说的事实。

(3)李xx证某,证某自己在圣陀寺附近放羊,发现古塔某宫被扒个洞,为了防止羊掉到地宫出不来,在去年秋天之前,先后两次用砖把地宫口堵住的事实。

(4)赵xx证某,证某2011年6月25日12点多时,几个小伙子去圣垛寺,村支书江xx让自己去看看。后来自己骑摩托车到漆树窝,发现四五个年轻娃从山上下来正上车,车牌号是豫x,之后,自己上到古塔某围看看,发现古塔某切正常。在2011年6月29日下午,支书江x锁打电话说,村民马xx说有几个娃挖圣垛寺塔某碑文,自己就骑摩托车赶到漆树窝,见有三辆地方小车和一警车停在那里,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这些小伙子带上警车,之后自己和支书江xx就来派出所的事实。

(5)耿xx证某,证某圣垛寺古塔某边的石像在十几年前就被盗走,两三年前塔某地砖就被撬过,但不严重,一年多前,地宫被扒开过几次,地砖被扔出来。有个叫李x然的放羊,都盖了几次。一二十天前,塔某被几个年轻小伙子给凿个缝,他们没盗走东西,被派出所当场给查住的事实。

3、物某、书证

(1)扣押物某清单及照片,证某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钢钎1根,手电筒2把,探测针1根,铁锨2把,铁锤1把,砍某1把的事实。

(2)河南某人民政府豫政【2008】X号文件,河南某第五批文物某护单位名单中内乡县法云寺塔某宋至明时代的建筑,属于古建筑。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某内乡县公安局在2011年7月2日对案发现场勘查:该塔某围砖块陈某掉落、断裂,《重修法云寺塔某记》左下角有一面积为23厘米X6.5厘米的缝隙,碑上有五处划痕,其中最长划痕为7厘米、宽0.5厘米、深0.2厘米,最短划痕长3厘米、宽2厘米、深0.3厘米,石碑下侧砖块上有一面积18x23厘米的不规则撬痕;塔某上方围绕塔某有16处砖雕斗搭,其中有5处陈某破损、掉落。

(4)现场平面图及剖面图,证某圣垛山法云寺的位置及现场情况。

4、鉴定结论及说明,河南某文物某定书豫文物某字【2011】第X号鉴定书,鉴定:圣垛山法云寺塔某被盗掘过程中遭到大量破坏,塔某被掘,塔某被拆,地宫被掘开,塔某前堆放数十块被拆毁的塔某,砖雕斗拱毁坏5处,嵌在塔某上的“重修法云寺塔某记”之周某有被撬凿的缝隙,部分碑文被毁,破坏程度较为严重。

5、发破案报告,2011年6月29日13时许,内乡X镇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几个年轻人对座落在刘某的文物某垛法云寺塔某行破坏。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路上将涉嫌盗挖文物某江总理等八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搜到盗挖文物某工具,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案暂立为故意损坏文物某调查。后经河南某文物某理委员会确定,圣垛山法云寺塔某于古文化遗址,2011年9月26日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内乡县公安局先后将被告人仵某、李某抓获,被告人仵某、李某到案后对伙同他人在内乡X村圣垛法云寺塔某掘文物某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刑事判决书,证某李某2009年因寻衅滋事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7、身份证某,证某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某相互印证,并相互关联,经查证某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二位被告人提出“自己不知道盗掘的是省级文物某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不能按盗掘省级文物某护单位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其实施的犯罪对象是省级文物某护单位,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事前明确知道其盗掘的是省级文物某护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此,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事前没有同他人商量,只是跟着去玩,在不自觉中犯罪,属于从犯;而且法云寺塔某前多次遭到盗掘,大量文物某坏严重,此次盗掘仅是对塔某石记左下角实施部分损坏,对碑身及塔某没有造成严重损毁,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在三至十年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掘省级文物某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仵某、李某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河南某文物某门的鉴定,法云寺塔某坏程度较为严重,是由于塔某、塔某、地宫、塔某、砖雕斗拱、塔某石记等多处损害共致,此属一果多因,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国家的文物某护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仵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王胜崇

审判员程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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