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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舒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舒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原告郭某诉被告舒友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杨建华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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