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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丙诉被告何某、周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某,湖南某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某,湖南某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丙诉被告何某、周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云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毓奇、沈振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合议庭人员变动,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姜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建忠、李和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某丁瑶担任记录。原告冯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周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丙诉称,2008年4月7日冯某丙与何某签订了一份《供草皮协议》,约定:由冯某丙以每捆(10块)3.2元的价格向何某供应“马尼拉”草皮用于湖南某竹湖东九边坡施工,何某承诺货到即付款60%,余款最迟在2008年9月20日前付清。到2008年6月26日止,冯某丙共向何某提供了40661平方米的草皮,合计货款为130115.2元。2009年1月11日冯某丙与何某对供应草皮数量和货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何某尚欠冯某丙货款87115.2元。后经冯某丙多次催要,何某在2009年春节前支付了10000元货款,之后拒绝偿还剩余的77115.2元货款。何某拒绝偿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周某丁与何某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周某丁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冯某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何某偿还冯某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83458.51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止,最终数额计算至何某支付全部欠款之日止);2、周某丁对所欠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何某、周某丁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周某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日冯某丙与何某签订了一份《供草皮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冯某丙向何某提供“马尼拉”草皮;每捆价格为3.2元,每捆为10块合计0.8平方米;由冯某丙将货送到湖南某竹湖东九洞工地,由何某负责卸货,50天内全部送完;货到付款60%,余款一个月后付清(2008年9月20日付清)。协议签订后,冯某丙依约向何某提供了草皮产品。2009年1月11日经冯某丙与何某结算,双方确认冯某丙于2008年4月19日至2008年6月26日期间,共向何某提供了草皮40661平方米,货款共计130115.2元,何某共向冯某丙支付了43000元,尚欠货款87115.2元。之后,何某于2009年春节前向冯某丙支付了货款10000元,余款77115.2元,经冯某丙多次催要后至今未付。

另查明,何某与周某丁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供草皮协议》、《东九边坡草数量明细》,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冯某丙与何某签订的《供草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冯某丙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何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冯某丙要求何某偿还货款

77115.2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周某丁与何某系夫妻,何某所欠冯某丙的货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丁应当对何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冯某丙要求周某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何某、周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零七条、第某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冯某丙支付货款771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77115.2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某丁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286元,由被告何某、周某丁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铮

人民陪审员黄建忠

人民陪审员李和莲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丁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某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某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某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某九条第某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某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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