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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62—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职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个体户,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以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x元,月利率10.5825‰,还款期限为2009年4月28日,至今尚未偿付本息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偿付借款本息。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所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某订定于2010年4月13日偿还借款利息8000元;2010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010年12月20日前还清余欠借款本金x元及全部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财产保全费785元,合计人民币1666元,被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新元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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