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的(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某和谢某某之间虽然有多次借款还款,但各次借款还款均手续清楚;谢某某于1996年6月2日的借款5000元确实至今未还,李某某有借条和其他证据证明。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谢某某辩称,李某某与谢某某之间多次发生借款还款,出于信任,谢某某有个别借条没有在还款后抽回,也有部分还款条遗失。但是李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现在已经没有经济纠纷。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李某某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借贷关系,时间超过十年。虽然李某某至今持有谢某某的借款条,但是李某某于2008年2月17日向谢某某出具的收到条明确载明双方本息已清,双方借贷关系已经不存在。原审据此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某某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