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韩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居住地均在新华区X区X街小区,并提供了平顶山市X区X街X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韩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被告韩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韩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昆松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俊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