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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郭威、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0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XX、千XX、程X(三人均已判刑)密谋后,窜至嘉应观乡X村,将刘XX家的一台泥浆泵盗走。经鉴定,该泥浆泵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千XX、刘XX、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刘XX的陈述、刘某乙安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XX、刘XX、千XX(二人均已判刑)密谋后,窜至嘉应观乡X村,将司XX的三块铁板盗走。经鉴定,该三块铁板价值1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刘XX、刘XX、千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司XX的陈述、证人荆XX的证言、刘XX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XX、程X密谋后,窜至乔庙乡X村,将侯XX家的一台抽水泵、一台电机盗走。经鉴定,该抽水泵价值220元、电机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刘XX、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侯XX的陈述、刘XX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9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程X密谋后,窜至武陟县X街X巷,将张XX的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张XX的陈述、程亮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9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XX,程X密谋后,窜至洛阳市X村,将高XX的一辆白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刘XX、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高XX的陈述、证人马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8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程X密谋后,窜至武陟县党校家属院,将亢XX的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亢XX的陈述、程X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09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程X密谋后,窜至郑州市X村,将郭XX的一辆巨力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郭洪志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09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程X密谋后,窜至郑州市X村,将卢XX的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卢XX的陈述、程X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XX、刘XX、千XX密谋后,窜至詹店镇X村,将刘XX的一台泥浆泵泵壳盗走。经鉴定,该泥浆泵泵壳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刘XX、刘XX、千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刘XX的陈述、刘某乙安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09年农历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伙同XX、刘XX谋后,窜至黄某南某,将张XX的一台抽水泵和一台柴油机盗走。经鉴定,该抽水泵170元、柴油机价值114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刘XX、刘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张XX的陈述、刘某乙安辨认盗窃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0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XX、何XX(已判处刑罚)密谋后,窜至济源市X村秦中希家,盗窃绵羊五只。经鉴定,该五只绵羊价值17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何XX、刘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秦中希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07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千落青、何XX、刘XX密谋后,窜至济源市X村彭XX家的羊圈,盗窃绵羊七只。经鉴定,该七只绵羊价值1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何XX、千XX、刘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彭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千落青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07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千XX、何XX密谋后,窜至济源市X村黄XX家的羊圈,盗窃山羊八只。经鉴定,该八只山羊价值13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何XX、千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黄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0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千XX、何XX密谋后,窜至济源市X村高XX家,盗窃黄某一头。经鉴定,该黄某价值28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何XX、千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高XX的陈述、证人谢XX的证言、千落青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07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千XX、何XX密谋后,窜至山西省高平市X村李XX家的羊圈,盗窃绵羊十五只。经鉴定,该十五只绵羊价值48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乙、何XX、千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李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盗窃15次,总价值35497元。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事实

2008年8月8日夜,被告人刘某乙伙同程X密谋后,窜至武陟县X村南,盗割通信电缆40米,导致130余户固定电话中断30个小时,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累计达30小时。经鉴定,通信电缆价值28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刘某乙、程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网通支局李X腦ǖ副陌喜⒘小竟渌煳众竟偎臂W店支局支局长程XX的陈述、武陟县网通分公司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于2011年9月5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有武陟县公安局民警王XX、刘X的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犯盗窃罪可从轻处罚,对其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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