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威、宋某、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张某、魏XX(二人已判刑)在武陟县詹店火车站“新风”餐馆吃饭时,发现同在此处就餐的高某、陈XX是外地人,遂见财起意。高某、陈XX饭后乘机动三轮车去杜村进货,魏XX等三人即乘坐一辆出租机动三轮车尾随追赶,追至詹泗公路武陟县詹店收费站西边,将高某波、陈增华拦住,追逐二人,并持酒瓶、皮带殴打高某波,抢走现金10000余元。魏某某等三人将赃款瓜分。

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X区被武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本案审理中,魏某某将赃款1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波,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魏某某、魏某三、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高某、陈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张某证言、法医门诊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收款条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某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