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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32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7年11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12日被广州市X村派出所抓获,2011年2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豫P-x号五征牌三轮机动车,沿商丘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娄张某037电线杆处,车辆轧上路边堆放的沙堆,造成车辆侧翻后与对面由西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豫N-X号客车相撞,致豫P-x号五征牌三轮机动车乘车人彭x颅脑损伤而死亡,马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彭某x、刘某乙、张某、宋某、赵某、黄xx、王xx、林x、卢x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彭x死亡鉴定、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事故认定书;5、书证及其它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豫P-x号五征牌三轮机动车,沿商丘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娄张某037电线杆处,车辆轧上路边堆放的沙堆,造成车辆侧翻后与对面由西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豫N-X号客车相撞,致豫P-x号五征牌三轮机动车乘车人彭x颅脑损伤而死亡,马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2月25日早上,我和宋某永、彭某从太康县出发,我驾驶豫P-x五征牌三轮车到商丘办事,走到睢阳区毛固堆西边,车辆轧上路北堆放的沙堆,造成车辆侧翻,在我对面有一辆车,我们两车就撞上了,当时我也受伤昏迷了,等我醒来时已在医院了。

2、证人彭某x证言,2007年我儿彭某坐马某的车到商丘进货,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彭某死亡。我和马某都是一个村的,平时关系处的都很好,我们就自己协某达成赔偿协某,有马某赔偿彭某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现在赔偿款已全部付清,我们家对马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

3、证人刘某乙证言,2007年7月25日早5时许,我开金龙客车从淮南某来沿毛勒路由东向西走的有2公里,因为路的两边有沙子,我就减速了,对面过来一辆农用三轮车一下轧到路南某子堆上了,然后那辆农用三轮车向北翻了,就向我车的方向滑过来撞到我车的前面了。

4、证人张某证言,我买的沙子,堆放在毛勒路上。

5、证人宋某证言,我租马某的五征车去商丘310批发市场批发东西,彭某是顺便坐车的,刚进商丘没有多长时间就出事了。

6、证人赵某证言,2007年7月25日早5时许,我们的车(刘某乙金驾驶金龙客车)沿毛勒路由东向西行驶,走的有2公里,路边上有楼板、沙子,老师就减速了,这时从前面相对方向过来一辆农用三轮车不知怎么,南某的轮子掀起来了,然后就撞到我们车的前面了。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在卷。

8、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彭x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9、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乙金、彭某、宋某永不负此事故责任。

10、协某、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马某与死者彭x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某,马某赔偿彭某各种经济损失9万元,已履行完毕,彭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马某予以谅解。

11、身份证证明,马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杭德领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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