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南方铝厂、叶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6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街X路口商会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丹,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南方铝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江公路西面。

负责人叶某某。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二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大沥信社)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南方铝厂(以下简称南方铝厂)、叶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发展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沥信社于200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沥信社的委托代理人江丹、被告发展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方铝厂、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沥信社诉称:1996年12月9日至1997年3月27日期间,大沥信社与南方铝厂、发展集团签署了(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号共十九份《担保借款合同》,合计向南方铝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300万元,贷款利率均为月千分之10.92,逾期还款的,按规定加收利息,合同均约定发展集团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大沥信社反复催促,南方铝厂、发展集团虽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签收,承认欠款事实、明确担保责任并承诺抓紧归还,但时至今日,两被告均不能按约定还款付息。至2004年9月21日,借款合计欠息高达1095.9万元。

另外,南方铝厂原是叶某某挂靠经营的集体企业,在转制政策下,变更为叶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叶某某对南方铝厂的债务依法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大沥农行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南方铝厂向大沥信社清偿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095.9万元(暂计至2004年9月21日,从2004年9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继续以欠付金额按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叶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三、经济集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南方铝厂、叶某某均未作答辩。

被告发展集团辩称:1、大沥信社请求的逾期贷款利率过高,超过法定利率。2、有部分借款大沥信社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展集团主张权利,发展集团应免除保证责任。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1996年11月7日至1997年3月5日间,大沥信社与南方铝厂、发展集团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共十九份,合同约定大沥信社向南方铝厂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合计1300万元(各笔借款合同编号、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见下表),逾期贷款大沥信社按规定加收利息,发展集团自愿作为南方铝厂按期还款的保证人承某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大沥信社依约将贷款1300万元划付给南方铝厂。借款期限届满,南方铝厂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只结清了借款利息。之后,南方铝厂又支付了部分利息,至2004年9月21日止共欠利息1095。9万元。1997年12月1日、1999年11月1日、2001年10月8日、2003年8月20日,大沥农行先后向南方铝厂、发展集团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上述十九笔贷款,南方铝厂与发展集团均在通知书上盖章。

次序合同编号借款期限贷款金额利率

1(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6/12/09-1997/06/2070万元10。92‰

2(沥雄)社提担合字第南方(略)号1996/12/23-1997/06/2070万元10。92‰

3(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1/08-1997/07/2070万元10。92‰

4(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1/30-1997/07/2070万元10。92‰

5(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06-1997/09/2070万元10。92‰

6(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06-1997/09/2070万元10。92‰

7(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11-1997/08/2070万元10。92‰

8(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12-1997/08/2070万元10。92‰

9(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13-1997/08/2070万元10。92‰

10(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14-1997/09/2070万元10。92‰

11(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18-1997/08/2070万元10。92‰

12(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18-1997/09/2070万元10。92‰

13(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20-1997/10/2070万元10。92‰

14(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20-1997/10/2070万元10。92‰

15(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22-1997/10/2070万元10。92‰

16(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23-1997/10/2070万元10。92‰

17(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25-1997/9/2070万元10。92‰

18(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26-1997/10/2070万元10。92‰

19(沥雄)社担借合字第南方(略)号1997/03/27-1997/10/2040万元10.92‰

大沥信社领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大沥信社、南方铝厂、发展集团原名分某为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南海市大沥城区南方铝厂、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因行政区域调整,南海撤市改区,遂变更为现名。

南方铝厂原是叶某某个人挂靠发展集团开办的企业,后变更为叶某某个人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厂曾向大沥信社出具《债务转移确认书》称:南海市大沥城区南方铝厂拟转制为南方铝厂,企业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原南海市大沥城区南方铝厂向大沥信社所贷的1300万元贷款及所欠利息由转制后的南方铝厂及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共同承担。发展集团同时在该确认书上签章,承诺按已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96年12月至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农村信社半年期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别为月利率7.65‰和8.4‰,农村信社最高上浮幅度为40%。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大沥信社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南方铝厂、发展集团签订的十九份《担保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大沥信社已依约划付贷款给南方铝厂,南方铝厂用款后,未能依约清偿借款本息,依法应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南方铝厂应从欠息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经计算,截止2004年9月21日,南方铝厂尚欠大沥信社利息1095.9万元。发展集团辩称大沥信社请求的逾期贷款利率过高,超过法定利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南方铝厂是叶某某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叶某某依法对南方铝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发展集团作为保证人,其与大沥信社所设立的保证合同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沥信社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某保证责任。1997年12月1日,发展集团在大沥信社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从该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最后一次中断之日(2003年8月20日)起至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大沥信社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两年法定诉讼时效,发展集团应依约对南方铝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X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南方铝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至2004年9月21日止的利息为1095。9万元,从2004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叶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南方铝厂承担,被告叶某某承担无限责任,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预交,故三被告须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生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剑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