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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贪污案

时间:2002-08-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刑复字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刑复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都保险员,住(略)。2000年5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1年6月13日以(2001)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以(2001)高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1995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到中国大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年3月被该公司录用为正式员工。1995年9月至2000年4月,邓某某利用其一人负责本公司少儿成长六全保险业务的贴花发放、保费收取及入帐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保险费后不向公司财务报怅和私自印刷少儿成长六全保险贴花、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手段侵吞保险费(略).59元。此外,邓某某还于1999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两份少儿成长六全保险银行进帐单,以他人名义投入其他险种的保险,又退保,骗取保险费(略).8元,据为已有。邓某某侵吞的上述公款均用于个人购买住房、汽车及外出等。案发后追缴丰田4500型吉普车一辆、奔驰S320型汽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7万元)河西区永安道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46万元)、现金36.5万元,尚有247.9万余元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审计报告、收缴的被告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利用收取保险费的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保险费不入账、私自印刷贴花、缴费凭证及骗取退保费等方法,侵吞、骗取保险费,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刑终字第X号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贵君

审判员姚裕知

审判员张先旭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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