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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茹,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街X号一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常发,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饼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旺福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82年12月15日,佛山市糖果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盲公”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略)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8类色饼,后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88年12月30日,该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为佛山嘉华食品公司。

1999年12月8日,合记公司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28日,合记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盲公”注册商标。之后,合记公司开始生产“盲公”牌盲公饼。在合记公司盲公饼外包装背面,印有一段介绍盲公饼名称由来的文字,内容为“佛山市驰名的特产盲公饼,始于清嘉庆年间,在佛山鹤园街教善坊,有一个姓何的失明老人,开设‘乾乾堂’卜易馆占卜算命,何某别出心裁,以锅巴研磨成粉,采用油、糖、花生、芝麻等物以炭火烘烤成饼,由于质优价廉,买者日众,辗转相传,到盲公处买饼的人顺口称之为‘盲公饼’…”。2003年9月,在佛山美食欢乐节美食评比中,合记公司创制的盲公饼被评为佛山市八大优秀传统食品第一名。

金旺福公司2003年7月22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西式糕点、果仁糖、饼干加工、销售米面制品。2003年10月,金旺福公司开始生产一种名称为何公饼的花生芝麻饼,使用“果槟”注册商标。何公饼外包装正面以佛山祖庙为背景图片,上有“何公饼”三字,左上角印有“果槟”注册商标。包装背面印有对何公饼名称来源的文字介绍“佛山特产-何公饼。何公饼源于清嘉庆元年,历史悠久。是年佛山镇上一何姓老公公得有道高僧亲授一套奇特的制饼技艺,烤制成金黄某饼摆卖于祖庙门前,因味道极佳,很快就吃出了名声,世代相传。为纪念此何公公,是名‘何公饼’…”。

另查明:盲公饼是佛山市土特产名产品之一。据史料记载,盲公饼因由一盲人创制而得名,创制时间为清嘉庆年代后期(1796-1820年)。

2004年2月2日,合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金旺福公司,认为金旺福公司生产的何公饼的商品名称“何公”侵犯其“盲公”商标权。请求判令金旺福公司:1、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何公饼作为产品名称;停止使用印有何公饼字样的包装纸(袋);停止销售何公饼;2、赔偿经济损失(略)元;3、在《佛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4、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合记公司受让的“盲公”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且在有效的续展期内,该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从佛山的有关史料看盲公饼的历史时间较长,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是当地的一个特色产品,该产品应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金旺福公司提出异议,但无反证,其异议不能成立。本案为商标侵权之诉,金旺福公司的商品名称“何公”所使用的商品为饼,与合记公司盲公牌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产品属于在同一类商品,金旺福公司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其使用的“何公”文字是否与合记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从双方的拼音看“盲”字是“MANG”,“何”字是“HE”,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从双方的字形看“盲”是上下结构的隶书状,“何”是左右结构的行书状,二者容易区分;从双方的字义看“盲公”是指盲眼老人的意思,“何公”是指姓何的老人的意思,二者字义差别大。综上对比,合记公司的注册商标“盲公”与金旺福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商品名称“何公”并不相同,也不相似,一般消费者容易区分,不易混淆,故合记公司的主张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合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合记公司承担。

合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商标近似,除比较二者的字形、读音外,还要比较含义。在比较“盲公”和“何公”的含义时,应比较它们的历史含义。从合记公司对盲公饼的来源介绍与金旺福公司何公饼的来源介绍看,二者历史含义相同,很容易导致混淆,普通消费者会将何公饼误认为与盲公饼的来源一样,或者认为两产品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一审法院仅从字型、字体、字义方面分析,不从历史含义、特定区域等分析,认定被控产品没有侵权是错误的。二、被控产品名称与合记公司商标相似。“盲公”注册商标是文字商标,在本地有很高的知名度。金旺福公司在何公饼上对“何公”二字突出使用,因盲公与何公是同一历史人物,且金旺福公司的产品从外观包装、商品名称来历的介绍到商品成分都极为相似,在销售过程中两产品被置于同种商品的位置上销售。综合分析,被控产品的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以为何公饼与合记公司的盲公饼之间有着某种特定的联系。因此,应当认定被控产品名称与合记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三、金旺福公司股东身份与合记公司侵权具有关联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金旺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旺福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合记公司上诉。

本院认为:合记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盲公”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合记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是“盲公”文字商标,金旺福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品名称是“何公饼”,将“盲公”文字与“何公”文字相比较,两者在字形、读音上均不相同或者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分辨。至于“盲公”与“何公”的含义问题,由于双方均是在产品包装的背面附注的文字说明,与商标是分离的状态,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产品背面的文字说明与产品正面的商标组合起来进行判断,也没有证据显示金旺福公司将何公饼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了公众。因此,合记公司以盲公饼历史含义与何公饼相同,“盲公”与“何公”为同一历史人物,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金旺福公司使用何公饼这一商品名称侵犯其“盲公”商标专用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金旺福公司股东与合记公司的关系,不是审理商标侵权案件认定的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上诉人合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李学辉

代理审判员卢朝霞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连辉海

书记员胡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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