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吴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俊,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无共同语言,且被告经常打牌,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从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请求准予离婚。

被告雷某某辩称,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第一次离婚,是因为吴某某想再生一个小孩,并非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双方复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下: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于199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9年元月2日双方自愿在常宁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3月7日生长子吴某,2004年农历11月29日生女吴某,2006年农历7月11日生次子吴某瑾。原告吴某某于200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离婚协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离婚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很大影响,双方又于2009年6月4日在常宁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自愿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则认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复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现因家庭事务和性格不合出出现了一些矛盾,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体贴、本着对小孩负责的态度,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