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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诉称:2010年11月18日,被告将其所有的湘x号中型普通客车借给了刘某华驾驶,在茶陵县106国道1897KM+300M急弯路段撞上原告的哥哥龙玉生,导致龙玉生严重受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由刘某华赔偿龙玉生的家属共计197006元。已赔偿187006元,尚欠10000元由被告吴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1年12月20日归还。但之后无法联系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吴某辩称,是还差原告1万元,我又不是不还,只是现在没钱还,现在资金比较紧张,没必要到法庭上来说的,我想和原告协调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被告将其所有的湘x号中型普通客车借给了刘某华驾驶,在茶陵县106国道1897KM+300M急弯路段撞上原告的哥哥龙玉生,导致龙玉生严重受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由刘某华赔偿龙玉生的家属共计197006元。已赔偿187006元,尚欠10000元由被告吴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1年12月20日归还。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给原告龙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龙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平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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