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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叶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某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结婚以来原、被告缺乏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辩称,开始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自去年9月份开始,不知道什么原因原告对被告感情不好,现在双方闹到这个局面,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要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平分夫妻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03年8月20日,双方共同到(略)X乡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年底按乡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叶某1。婚后原、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有时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1年9月原告在双方打工处离开被告,与被告分居至今。今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在舫乡X村建了一栋两厢两层半砖混结构的房屋,无共同债权,有部分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叶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叶某1随被告叶某生活,原告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至叶某1满18周某时止(抚养费由原告于每年的8月30日支付当年的);原告周某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叶某应予以协助,婚生子叶某1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茶陵舫乡一栋二厢二层半砖混结构的房屋,原、被告平均分割;原告自愿将其所占份额赠与给婚生子叶某1;

四、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周某仔的11000元及原告姨父周某云的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责偿还;其他的共同债务由被告叶某负责偿还;

五、原、被告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勇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邓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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