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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XX、新疆阿克苏三X养殖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私营业主,现(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略)。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现(略),系新疆阿克苏三X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阿克苏三X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XX、新疆阿克苏三X养殖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诉称被告陈XX于2007年11月21日向其借人民币x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即自2007年11月21日至2009年11月21日,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并由新疆阿克苏三X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没有按期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陈XX口头答辩称借款属实,2007年4月8日已偿还x元,有冯某某的收条为证。

经查实:被告陈XX借冯某某借款属实,借款期限与借款利率都有约定,被告新疆阿克苏三X养殖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有借据证实,借款担保合法有效,陈XX在2007年4月8日已偿还借款x元,原告认可。2010年5月24日在本院主持下,召集进行双方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该案由韶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陈XX已偿还的x元,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被告陈XX、新疆阿克苏市三X养殖有限公司自愿从2010年6月开始每个月月底给付原告冯某某借款x元。即2010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11年元月30日之前8个月给付共计x元。余款x元在2011年2月30之前日给付,含诉讼费、诉讼保全费x元。

三、如不能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由两被告陈XX、新疆阿克苏市三X养殖有限公司按照借款约定的月利率17‰,本金x元,期限自200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给付利息。如能按期偿还,原告冯某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x元,共计x元,由被告陈XX、新疆阿克苏三X养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他费用原告冯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本协议内容,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李某江

代理审判员曾慧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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