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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与陶某某、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A座。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向东、王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某,第三人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姬新志担任审判长,法官窦玉巧、洪博参加合议,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向东、王某某,被告陶某委托代理人胡某、第三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陶某系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负责为客户送货的员工,2011年10月25日为客户李某送货。送货后据被告陶某自称货已安全送到,问其为何没有代收货款,被告陶某推脱说收货人李某没有现金,过几天再付款。后经原告向收货人李某处调查核实,李某称并没有收到被告陶某送去的货物,收货人李某以此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原告多次让被告交出运送的货物,均无果。原告认为被告陶某身为原告公司的送货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其运送的客户货物,严重侵犯了原告及货主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陶某返还28件五金货物,共计货款8187元,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违约赔偿的损失及运输费用(运费1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凭证底单复印件两份;3、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凭证客户联复印件一份,证据2、3证明原告收到发货人货物,并签单发货的事实;4、被告装载货物及运输货物出公司的录像资料及照片两张,证明被告运送28件五金货物的事实;5、被告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工资领款单一组,证明被告是原告处的工作人员,并一直工作到2011年12月的事实。

被告陶某辩称:1、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按照原告诉状中称,被告系原告员工,如果发生侵占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相关某定追究责任,本案不属于民法调整之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陶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第三人李某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第三人收到了货物,钱也已经给了送货的人了,但具体是谁记不得了。

第三人李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辩理由,本院分别作以下分析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1中提货人上写的“陶某”并不是被告陶某本人签字,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是本批货物的送货人,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异议理由正当,应予采纳;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上面同样没有被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是该批货物的送货人,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异议理由正当,应予采纳;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本案争议货物是被告所送,因为被告是原告公司的送货人,每天都要送数批货物,对照片有异议,图像中的送货人不能清楚的分辨出是否是被告,也不能证明被告当时运送的货物是否是本案争议货物,更不能证明货物是送给本案第三人的,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异议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及以上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陶某是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送货员工,于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原告处工作,原告称2011年10月25日由被告陶某负责送货的价值8187元的28件五金货物,被告并未送到收货人李某处,李某以此为由拒不支付货款,被告陶某称本案争议货物并非被告所送,第三人李某称已收到货物,货款已经支付,三方引起纠纷。另查明,原告处的送货工人外出送货,不需要出具任何书面的提货手续,送货工人外出送货时拿两张货运凭单,如果客户收到货物结账没有结账就在货运凭单上签字,结账的话则不用签字。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是本案争议货物的送货人,对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公司在送货环节上存在漏洞,应规范管理,防止再发生类似的纷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姬新志

审判员窦玉巧

审判员洪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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