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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不服被告桃源县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源县商务局,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巷X号。

原告林×不服被告桃源县商务局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桃商案酒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桃源县商务局已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桃源县商务局负担。

审判长冯某

审判员陈晓玲

审判员陈毅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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