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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X与被告盛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盛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郑XX与被告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XX与被告盛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子盛XX随被告盛XX生活,由被告盛XX抚养至成年,被告盛XX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原告郑XX,由原告郑XX暂时抚养婚生子盛XX,教某、医疗费凭正规发票一人一半,如被告盛XX没有支付生活费、教某、医疗费,婚生子盛XX的抚养权归原告郑XX所有,婚生子盛XX的姓氏随原告郑XX姓;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郑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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