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第3、4间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伍伟扬,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孟宇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永昌盛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西侧39-X号铺。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永昌盛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2003年7月7日至同年8月4日,永昌盛公司向展宏公司提供了11批棉纱,价值共(略)元。展宏公司收取上述棉纱后,认为永昌盛公司所提供的棉纱成份不符合双方的约定,造成其损失(略).03元,请求在所欠货款(略)元中扣减其损失(略)。03元。双方因此引起纠纷。2004年6月8日,永昌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展宏公司支付货款(略)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佛山市永昌盛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336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永昌盛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36元由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承担。
三、若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展宏针织梭织布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上诉人佛山市永昌盛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原审判决(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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