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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喻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义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侯某琦,现为在校学生。原、被告因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原告于2004年下半年外出务工,原、被告由此开始分居生活,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1年6月8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考虑到多年的夫妻关系而撤回起诉,但撤诉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仍未改善,甚至更加恶化,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侯某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侯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孩侯某琦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侯某琦,现为在校学生。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4年下半年外出务工,原、被告由此分居生活,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濒于破裂。原告曾于2011年6月8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喻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侯某琦由被告侯某抚养,由原告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喻某享有小孩探视权;

三、付款方式为:由原告喻某于2012年3月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侯某小孩抚养费共计264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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