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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窜到榜头镇X村欧某某家门口,盗走董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欧翔牌助力车一部(车架号x,电机编号:(略))。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发还被害人。

2、2011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窜到榜头镇X区迷你网吧附近,盗走杨某停放在门口的翔牌电动车一部(统一编号x(略),电机号:(略))。后以人民币300元销赃给一位城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3、2011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窜到榜头镇X区经典网吧后面,盗走陈某某停放在其租住的后门的星月牌电动车一部(电机编号(略),电机号:(略))。之后又窜回该处盗走郑某某1的龙威牌助力车一部(车架号(略),动力号码:(略))。后分别以人民币300元、200元销赃给城关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星月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龙威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4、2011年11月3日12时,被告人林某窜到榜头镇X区X路X号门口,盗走朱某某1停放在门口的帝豪牌电动车一部(统一编号及电机号不详)。后将该车扔掉。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杨某、陈某某、郑某某1、朱某某1的陈述,证人欧某某1、陈某某1的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3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可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有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元、陈某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元、郑某某1人民币二千三百八十元、朱某某1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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