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曲XX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XX,男,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曲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曲XX窜至本市X区X街国美电器商店,在一楼数码专柜,其趁营业员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剪断相机连接线,盗走黑色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因逃离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曲XX将相机弃于商场开票柜台上,后被商场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数码相机价值3473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琰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艾某、朱某、马某、陈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曲XX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照片,西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盗物品价格证明及西安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西莲价鉴字(2011)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侦查机关出具的视频资料来源说明、抓获经过、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单位领取被盗物品领条,被告人曲XX户籍证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XX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查,被告人曲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经过减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曲XX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曲XX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0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谢玲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阿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