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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庞某离婚纠纷一某一某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明,系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女。

委托代理人:薛广营,系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学江、别小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于1999年腊月初十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某孩,取名张XX,现在丁河镇中心小学上学,婚后感情一某,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生气,被告经常一某架就离家出走,几天不回家,还多次吵闹要求和我离婚,我想建立家庭不易一某容忍,被告非但不知改正,反而更加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并在找不到我时,多次给我的同事们打电话,扬言要求和我离婚,使我颜面扫地,夫妻感情进一某恶化,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腊月初十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0年元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某孩,取名张XX,现在丁河镇中心小学上三年级,自2008年起,原告张某到上海强峰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打工,2011年国庆节期间,原告回到家中,因手机不时收到短信及原告打电话等,被告怀疑原告不正常,为此发生矛盾,原告在家住半个月,返回上海后,因经常不接被告电话,被告疑心加重。今年春节,原告也未回家过年,灯节期间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称在西峡,原告又听自己父亲说,说是孩子说灯节期间孩子和其母亲及另一某人一某上寺山,原告因此又怀疑被告移情别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06年在老宅基地上对老房屋进行翻建,建门面房两间两层砖混平房,门面房后面一某室、一某、一某厅两层,并购置摩托车两辆、太阳能一某、寿木板一某。因建房借原告姐张x元,借被告妹子庞x元,借被告母亲5080元,借邻居石垒1500元。

原告称另借其哥张x元、大姐张x元、侄儿张x元,因被告不知道,原告也未提拱证据,故不予认定,同时,原告自述,借其哥张X的3000元系自己搞传销时借的。

另查:原、被告双方一某四口人,原、被告双方儿子及原告父亲。

原告结婚时所带嫁妆为:组合柜一某(四组合)、21寸佳华彩电一某、自行车一某、皮箱子一某、被子六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同居生活二年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婚后感情尚可,自去年国庆节以来,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互相猜忌,导致双方互不信任引发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因此要求离婚,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庞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正伟

人民陪审员李学江

人民陪审员别小龙

二0一某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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