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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建敏,系西峡县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新成,西峡县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别小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冬,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1990年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4月生一女孩,取名杨X,1998年7月25日又生一男孩,取名杨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在女儿两岁多时,被告移情别恋与重阳街男青年张某私奔几个月,之后虽然双方继续生活,但感情淡漠,近几年来,被告不断找事说我与这个女的好,和那个女的好,使我实在不能忍受,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杨某,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我和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感情很好,女儿两岁多时,因为原告在福建浦田做生意时,与当地女青年于某厮混导致被告回娘家几个月散心,并非与他人私奔,后来还是原告到我娘家赔礼道歉将我接回来,才继续生活,2008年,我们与原告妹夫杨XX合伙经营车辆搞运输,2010年冬分开,分到十几万元钱,2010年5月我们自己新买一辆半挂车四十余万元,期间,原告又与本村女青年符某厮混,2010年10月,原告开始搬出与我分居,在此期间,因生活所迫我欠外债16000元。现在如果原告能悔心改过,我们仍能过上好日子,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冬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1991年7月18日,双方在西峡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杨X,X年X月X日生儿子,取名杨X,现在重阳一中上学,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1997年在重阳镇奎岭四队建砖混平房四间及厨房一间(现有原告父母居住)。2010年5月,又购买殴曼半挂车一辆,当时手续办全花费近45万元,之后,因原告与本村女青年符某同居,双方于2010年10月分开生活,双方分开生活后,被告欠外债10000元,因原告已代还2000元,尚下欠8000元外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儿育女,因原告自2010年秋与符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分居生活,尽管如此,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能够体谅,只要原告能悔心改过,仍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因此,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关于原告称因买车及经营期间欠外债33万元及被告称另欠外债6000元,因双方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正伟

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别小龙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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