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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某。2012年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X某在本市X某发现女友X某与被害人X某聊天,便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与X某发生口角。后黄X某持裁纸刀,X某持菜刀,二人相互厮打,致X某左胸部被划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X某伤情已达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X某的陈述,被告人黄X某供述与辩解,证人X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黄X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三万元,且被告人黄X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邓永峰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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