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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代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某人王炎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X镇X路X号。

原告马某(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代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代某的委托代某人王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28日签订《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建筑房屋的工程。由于被告施工过程中不某责任,造成房屋内墙裂缝、空某、墙面不某、外墙瓷砖空某、表面水泥未清刷干净、房屋顶层大面积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此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承诺于2010年5月17日前按质量完成返修。时至今日,被告不某极修房,使原告的房屋不某使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修房,履行建房合同。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4591元。

被告代某辩称:其对原告提出的部分不某格工程进行修复后,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进行查看,并于2010年5月7日签订了协议。之后被告派出工人,按照原告的要求给其进行了修复,已经达到了原告的满意,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道理。原告至今仍欠被告工程款24100元,现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4100元。

原告马某针对被告代某的反诉辩称:被告于2009年6月底开始给原告建房,建成后原告发现被告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10年5月7日双方签订返修协议,要求被告于5月17日前按质完成返修工程,但被告没有按时按质进行返修。被告称原告欠其工程款21400元不某,实际原告只欠其1345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代某个人曾组建民权北关建筑队,该建筑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2009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由被告为原告建房《建房合同》,该合同约定:1、原告负责水电路三通,工人住宿及生活用煤。被告负责模版现浇壳子等建筑工具。2、原告图纸要求地基条形基础,一层框架结构,二三层砖混结构,外粉北西面水泥静面,南立面贴瓷片。二三层地板砖内粉刷。一二三层现浇结构。3、被告保证原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4、被告进入工地要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若被告造成的事故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如有原告责任造成的事故由原告负责。5、工程造价按遮盖面积计算(壹佰柒拾)元。6、付款方法:工人进入工地先付工人生活费伍仟元,基础出到正负零付总工价20%,一层主体建起付总工价15%,二层主体建起付15%,三层主体建起付总工价的15%,内粉刷完付总工价15%,外粉刷完付总工价的15%,剩5%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7、原告如不某时付款,被告有权停工。协议签订后,被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0年5月工程结束后,原告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于2010年5月7日达成协议,约定:因被告给原告承包建房工程,因内粉墙出现裂缝、空某、墙面不某整、外墙瓷片清刷不某净、粘结水泥太多等现象。经协商被告在2010年5月17日前按质按时完成返修任务。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返修施工,但原告认为被告返修后还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继续返修,遂引起诉讼。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5月30日,该公司作出豫基研[2011]建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1、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1)有关规定,一层3-5/F轴线部位现浇钢筋混凝土梁两侧面平整度实测数据大于规范允许的尺寸偏差(3),不某合规范要求。2、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1)有关规定,门窗洞口阴阳角方正允许偏差为3,而一层室内楼梯间3/B-C轴线部位门洞口顶部阴角方正偏差实测值为23,不某合规范要求。3、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1)有关规定,墙体抹灰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3,二层4-6/F轴线上门洞洞口侧面墙体抹灰层表面平整度检测数据最大值为13,不某合规范要求。4、一层3-5/F轴线间顶梁未设在柱顶中部,梁轴线与柱中心轴线间距为43,因图纸设计不某,不某判定是否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2)有关要求。5、依据现场勘测,抽检部位楼梯踏步段板厚不某匀,实测厚度偏差最大值为243,楼梯外观尺寸不某合相关规范要求。6、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1)有关规定,砌体结构墙体粉刷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3,抽检部位墙体粉刷层表面平整度实测值为28-33之间,不某合规范要求。7、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1)有关规定,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某和裂缝,抽检部位柱、墙等构件抹灰层有空某现象,不某合规范要求。8、依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2)有关规定,外墙上下窗口偏移允许偏差为23,抽检的西立面外墙上下窗口偏移实测值为83,不某合规范要求。9、依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x-2002)有关规定,屋面应表面平整、压实抹光,不某有裂缝等缺陷,检测时屋面有裂缝,不某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x-2002)有关规定;依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x-2004)有关规定,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受检屋面刚性防水层未设置分格缝,不某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x-2004)有关规定。10、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1)有关规定,抽检的一层顶部现浇混凝土板底涂饰面层高低不某、不某、有挡手感,不某合规范中关于涂饰质量的要求。共检测项目十项,除第4项因无设计依据,无法进行评定外,其余9项不某合相关规范规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

2011年9月13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郑宏价估鉴【2011】X号《关于对马某房屋修复费用的评估鉴定报告书》,其中第七项“价格评估鉴定过程”中,第3小项“评定估算”:价格评估鉴定人员收集现行市场价格资料,选取评估鉴定方法;这次评估采用市场法。(1)、经现场勘查标的房屋墙面凹凸不某,最大不某度约为33,实际测量房屋墙面及一层屋顶面积为1700.13,发现问题需要修复墙面约占房屋总墙面的50%,即1700.13×50%≈853;(2)、该标的房顶发现不某则裂缝,最大裂缝有3,该标的房顶面积为257.3,需要重新修复;(3)、该标的外墙面积为342.3,外墙瓷砖空某现象较多,瓷砖灰缝粗细不某,最大误差为3,需要修复面积占外墙面积的50%,即342.3×50%≈173;(4)、该标的房屋一层顶梁有侧向变形现象,最大扭曲为53,顶梁面积为66.53;(5)、该标的一层室内楼梯间方正偏差为23,现浇踏板混凝土厚薄不某,厚度偏差为243;(6)、该标的房屋阳台上下尺寸不某,误差为83。第八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为:评估鉴定标的在价格评估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万肆仟伍佰玖拾壹元整(44591.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

同时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703,粘瓷片面积63,工价为18元3,房顶上修珍珠沿,工价3000元。共计工程款124440元,原告已付104000元,尚欠工程款20440元未付。

对以上豫基研[2011]建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郑宏价估鉴【2011】X号“关于对马某房屋修复费用的评估鉴定报告书”,被告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建房,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双方未对所建房屋的施工质量标准进行约定,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故被告在建房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在工程结束后,原告即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为此达成返修协议,经返修后,质量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原告的房屋存在9处质量问题,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房屋的质量和修复费用作出的鉴定结论,原、被告均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对鉴定结论应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房屋费用445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为原告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不某以此理由拒付被告的工程款,其没有及时向被告付清工程款,亦构成违约,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房屋修复费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一元;

二、反诉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代某建房工程款二万零四百四十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马某、被告代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五元,反诉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鉴定、评估费一万七千元,共计一万八千一百一十五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二百元,被告代某负担一万七千九百一十五元。

如不某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车文革

审判员白辉军

审判员牛志强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魏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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