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甲、雷某某、吴某乙、林某某、王某某贪污案

时间:2002-03-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终字第1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海南刑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男,79岁,汉族,澄迈县X镇X村人,原任该村村长。200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男,56岁,澄迈县X镇X村人,原任该村会计员。200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男,58岁,汉族,澄迈县X镇X村人。200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48岁,汉族,澄迈县X镇X村人,原任该村出纳员。2001年6月1日投案并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50岁,汉族,澄迈县X镇X村人。2001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甲、雷某某、吴某乙、林某某、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1)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雷某某、吴某乙有期徒刑各三年,判处林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各二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撤回抗诉。

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某

审判员邓可大

代理审判员吴某金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奇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