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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培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生子边某鹏16岁,婚生女边某含3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两年前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现分居已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提出离婚是因其有外遇,被告无法回家居住是因原告把门锁换掉,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199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18日婚生一子边某鹏,2008年7月22日婚生一女边某含。2009年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恋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因被告仍在分娩后一年内,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2011年1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因被告对原告产生不信任而引起隔阂,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孙先兴

审判员赵晖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牛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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