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与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巫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肖某与被告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英毅独任审理,原告肖某、被告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6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肖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闹;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也不管家里的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抚养费300元至成年;判令被告返还相应价值的彩礼彩金(包括戒子、项链及4060元彩金,总价值约1万元)给原告。

被告巫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关系不好,是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巫某于2005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6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肖某。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缺乏交流,致使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夫妻感情日趋淡薄,自2010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完全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提出离婚,被告巫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肖某随原告肖某生活,由被告巫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肖某小孩抚养费21600元整,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已当庭履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侯英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阳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肖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