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28岁。

镇X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无证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X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周某路口南13米处时,因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与行人陈××相撞,造成陈××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魏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协调,魏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十万零五千五百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无证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X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周某路口南13米处时,因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与行人陈××相撞,造成陈××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魏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协调,魏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供述的事故发生时间、地某、原因、经过和结果,证人周某证言证实事故发生事实,事故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已经对受害方作出赔偿,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易声扬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丙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