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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长葛市X村李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

2、2011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长葛市X镇一中教师宿舍盗窃薛某现金640元。

3、2011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长葛市X镇一中教师宿舍盗窃马明军上衣1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薛某、马明军的陈某、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许)公(刑)鉴(DNA)字法医物证鉴定书、禹州市看守所证明、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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