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江西伯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某某,江西伯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龙南县X镇X村“老金龙沙场”出“龙小线”的路口位于“龙小线”龙南至全南方向的右边,路口宽度为13.5米,路边(靠县城方向)距“龙小线”11KM桩18.8米。2009年7月27日下午17时45分左右,袁某某驾驶赣x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河沙从“老金龙沙场”出来,前轮刚上“龙小线”想右转弯往全南方向行驶时,从全南方向过来的一辆白色小轿车也正好经过该路口,赣x货车稍微减速后继续右转弯往全南方向行驶。与此同时,罗X洪驾驶的赣x两轮摩托车搭载着邱X英也由龙南往全南方向快速行驶至沙场路口地段,遇上述情况后,罗X洪赶紧采取措施,导致摩托车侧翻,并继续向前滑行,然后两车接触在一起,并发出“滋”的响声。袁某某听到响声后马上停车,此时摩托车、罗X洪、邱X英均被压在赣x货车底下。罗X洪、邱X英还被摩托车压着。袁某某下车看到上述情况后,赶紧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事发后,邱X英被送到县中医院抢救,21时40分钟左右因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DIC、创伤性膈疝、腹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责任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X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邱X英不负事故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他由沙场路口叉入“龙小线”时看了一下左边,没发现车辆和行人,于是他就加速上坡(沙场与“龙小线”的接口处是一段上坡路)。当其车的前轮刚上“龙小线”时,有一辆白色小轿车也从程龙往渡江方向开来,他就稍微减了下油门,小轿车就过去了。他继续右转弯拐入“龙小线”。当他的车刚叉入“龙小线”,整车刚回正在“龙小线”时,突然听到“滋”的运响声,他马上停下车,下车后他看见他的大货车底下压着一辆摩托车,有一男一女倒在车底下,被摩托车压着,然后他就拨打了报警和求救电话。

2、被害人罗X洪陈述,他驾驶赣x两轮摩托车搭载着邱X英由渡江往程龙方向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他至今仍不清楚,但他记得当时他挂的是5档,70多码的样子。

3、证人曾X龙证言,他看见一部大货车从沙场路开出右转弯叉入“龙小线”往全南方向行驶,这时有一部摩托车很快速度(他判断可能超过80码)由龙南往全南方向开至路口处,可能受大货车叉上“龙小线”影响而发慌,突然倒地往全南方向滑,这时从沙场路开出的大货车刚好驶出“龙小线”,摩托车就滑进了大货车车底下,大货车也马上停下车来。同时其还证实事发时,刚好有辆往龙南方向的车子也行驶至路口事发处,从沙场开出的大货车缓了下之后右转弯开出,就发生了事故。

4、证人蔡X海证言,他看到一辆摩托车以八、九十码的速度从龙南往全南方向行驶,摩托车想超越大货车时又突遇前方一小轿车,所以急刹车,并向前滑行了十几米后,从大货车的油箱处滑进车底下,摩托车没有被大货车压倒,男人坐在地上,女人躺在地上。

5、证人蔡X群证言,他看到那辆快速行驶的摩托车刚好行驶到进沙场路口过去一点,这时,装沙的货车也过了沙场路X路上行驶,摩托车想超过货车时突然遇到前面一辆小轿车而发慌,在紧急刹车时倒地后滑进货车底下去了。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关于“龙小线”渡江老金龙沙场路口有关数据说明》等证据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7、车辆检验记录证实两车所遗留的痕迹。

8、车辆检测照片证实赣x货车的后轮宽度及前桥后桥距地面高度。

9、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公交认字(2009)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关于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情况说明》,证明了本次交通肇事的原因及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X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邱X英不负事故责任。

10、江西龙南康泰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两车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11、龙南县公安局110报警求助电话记录、交警大队出具的袁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袁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

12、龙南县中医院24小时入出院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邱X英的抢救过程及死因。

13、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袁某某的身份情况。

根据上述证据,原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赣x摩托车是怎样进到赣x货车底下的问题:赣x摩托车进到大货车底下,只能有五种进入方式:一是从赣x货车前轮之间进入;二是从赣x货车后轮之间进入;三是从赣x货车右侧进入;四是在赣x货车摆正后,从左侧进入;五是赣x货车已在“龙小线”上,但仍未摆正车位,仍在转弯,赣x两轮摩托车从货车左侧进入。综合上述证据后(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车辆检验记录、检测照片及车辆信息表等),上述第一、二、三种进入方式完全可以排除。至于第四种进入方式,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赣x摩托车遗留的大面积擦痕最左边距路边为2.3米(擦痕宽度约为0.35米),擦痕是垂直延伸至汽车尾部的,而车辆检测照片证实赣x货车四后轮轮距宽为2.2米,如果货车已完全摆正在“龙小线”上,那货车最左边车轮距路边的距离应为2.2米+货车最右边车轮距路边的距离(现场图显示的货车右后轮距路边距离为0.7米),故此种进入方式也可排除。上述进入方式排除后,我们可知,摩托车是在货车尚未摆正位置时,摩托车倒地后进入了货车底下。由此,可得出结论:赣x货车尚在转弯未摆正位置时,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

2、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检验记录等证据证实摩托车最后停留在货车底下,与大货车接触部位留下了撞击痕迹,故可以排除是“单向事故”这一说法。

原审法院认为,袁某某的货车与罗X洪的摩托车是在袁某某的货车已进入“龙小线”正在转弯尚未摆正车位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这种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袁某某驾驶赣x货车前轮进入“龙小线”后,袁某某只注意了前面来车(即全南往龙南方向的白色小轿车),而没注意到直行的罗X洪的摩托车,在白色小轿车通过后,袁某某在驾车继续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罗X洪之车先行通过,袁某某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袁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X洪驾驶摩托车行驶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罗X洪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袁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害人罗X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可据此减轻被告人罪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袁某某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货车没有与摩托车发生碰撞,是由于摩托车速度过快,在超车过程中遇前方来车采取措施不当,倒地后滑入货车的右侧油箱底下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审辩护人辩称,从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袁某某驾驶的赣x货车是与“龙小线”平行,已经完成了从老金龙沙场上坡、转弯。现场图和照片标明货车停止的位置车辆左侧有二顶头盔,如果是在货车转弯未摆正位置时,摩托车倒地滑进货车的,受害人的头盔不可能遗留倒地十几米的前方。摩托车没有与路面摩擦的痕迹,如果在货车未摆正时摩托车倒地滑进货车底下,摩托车被货车压着拖行十几米,摩托车身必然有摩擦的痕迹或拖印,但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照片中均没有看到有遗留在马路上的大面积擦痕,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目击证人的证词证明了是摩托车遇前方来车,措施不当倒地后滑入货车底部,并非袁某某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袁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袁某某无罪。

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的认定相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袁某某和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系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客观真实作出的。且在《关于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情况说明》中进一步阐明,引起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袁某某驾车右转弯驶入“龙小线”过程中未让已经在“龙小线”上行驶的赣x两轮摩托车先行,次要原因是罗X洪驾驶的赣x两轮摩托车发现情况后,措施不当,造成摩托车侧翻后撞入赣x货车底部。并依据绘制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检验记录、车辆检验照片等证据,结合对赣x货车车辆痕迹检验证实,袁某某驾驶赣x货车由路口右转弯刚进入“龙小线”,货车还处在转弯状态,未完全摆正车身,货车车身与道路存在一定角度,罗X洪驾驶赣x两轮摩托车发现该情况后,措施不当,致使该车侧翻后连人带车从赣x货车左侧油箱下撞入货车底部,而后,赣x货车拖压x两轮摩托车往前行驶,并摆下车身后才停止车辆。案发后,上诉人袁某某也曾供认,他驾车从“老金龙沙场”出来右转弯时,没有注意“龙小线”右侧的来车情况,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诉人袁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人民法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袁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判处其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属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杨世雄

审判员尹钟华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