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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诉环境资源局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某返还土地征用定金、基础设施、土地规划管理费纠纷案

时间:2002-03-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定安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建环局),住所地定安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滚、吴某,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某(以下简称金峰公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建环局因返还土地征用定金、基础设施、土地规划管理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定安县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定安县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符韶敏

审判员陈文和

审判员钟爱萍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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