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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43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同村村民宋××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宋××的二哥宋××听说后,赶到现场与贾某某发生撕打,撕打中贾某某持砖头将宋××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宋××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0年3月7日,经中间人调解,由被告人贾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经济损失7000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宋××的陈述、证人宋××、刘××、刘×、赵××、王××、王××、郭××的证言、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琐事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应伟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康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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