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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3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金某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松、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在隆回打工相识,认识不足四个月就在隆回县民政局闪电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爱好打牌赌博,不负家庭责任,也不关心原告。2010年农历正月初三,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一直至今,在分居期间,原告身患疾病做了手术,但被告不闻不问,不承担医疗费用也从未看过原告。原、被告在电话里也经常吵架,在一个月前,被告约原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当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到隆回县和被告协商时,被告却恶言相向,并动手打了原告,至此,原告已完全心灰意冷,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无婚生小孩,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口头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向被告隐瞒了很多事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在隆回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12月2日,双方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原告无嫁妆。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三、原告金某自愿给予被告陈某经济帮助6000元,此款限2012年1月18日付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晓珊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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