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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与白某人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成,鲁照阳,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女,汉族。

原告孔某与被告白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后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8月21日离婚。被告离婚后对孩子不管不问。被告已经再婚,原告为了孩子至今未婚。2010年开始,原告听到传言,二儿子并非原告亲生,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青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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