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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张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樊某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贞贞,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X村,农民,系张X之父。

委托代理人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案由:离婚。

原告樊某诉称:她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她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X辩称:他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2011年双方生其女儿张鑫乐。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樊某的嫁妆有: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双缸洗衣机一台、被子六床。原告樊某提出离婚,被告张X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樊某与张X离婚;

二、孩子张鑫乐由张X抚养,由樊某从2012年4月起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每月付给张X孩子抚养费100元,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

三、樊某的嫁妆: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双缸洗衣机一台、被子六床及樊某的个人生活用品、个人衣物归樊某所有;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党库

审判员:李某冰

代审判员:李某超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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