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金诺创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北二条甲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诺创新技术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仇建学,河北秦皇岛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甜如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种业大厅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告开原市金成生物肥料厂,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宿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增威,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诺创新技术公司起诉称:1999年8月,经美国根茂公司授权,我公司取得了在国内独家总经销NEB(恩益碧)产品以及在该产品包装上使用NEB名称、照片的权利。2000年6月,原告委托他人设计了具有显著性特征的产品包装,并将根系图案注册为商标。该产品在市场上反映良好。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发现二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近似的包装、文字说明和广告用语,推销其(略)(特优玛)产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利以及商标权、著作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蔬菜》、《长江蔬菜》杂志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1.7万元。
被告北京甜如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原市金成生物肥料厂共同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经过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取得了登记证书,而且使用的产品包装和文字说明与原告有着明显不同,不构成侵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甜如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原市金成生物肥料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略)(特优玛)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北京金诺创新技术公司“根茂(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略)(特优玛)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三多六抗”的广告用语,承诺在其生产、销售的(略)(特优玛)产品包装装潢上放弃使用带有星条旗、绿色底衬、小麦和辣椒的根系照片的图案;
二、北京甜如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原市金成生物肥料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北京金诺创新技术公司六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7265元,由北京金诺创新技术公司负担4265(已交纳),由北京甜如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原市金成生物肥料厂共同负担3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