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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湘江道X号第14、X幢。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红秀,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技术开发部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湘江道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上诉人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先控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8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河北先控公司是名称为“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0年2月9日,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实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0年8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河北先控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各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必要技术特征,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权利要求的记载无法构成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河北先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忽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没有真正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断,导致其错误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记载能够清楚、唯一确定各模块电路之间的具体结构信息,即“各模块电路之间是串联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河北实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4月29日,申请号为(略).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2日,现专利权人为河北先控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它包括电阻R1至R10、接线端子S1至S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三极管Q1和Q2、二极管D1、光藕管OP1和OP2、开关K1至K3,其中接线端子S1与电阻R7、R2一端及二极管D1正极并接,电阻R7另一端与光藕管OP1入端1脚阳极连接,光藕管OP1入端2脚阴极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1入端4脚发射极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1入端5脚串接电阻R4后与三极管Q1基极、电阻R1一端并接,电阻R1另一端与三极管Q1发射极、电源+V电压端并接,三极管Q1集电极与接线端子S2、电阻R3一端、开关K2一端及光藕管OP2入端1脚阳极并接,光藕管OP2入端2脚阴极与开关K2另一端、电阻R3另一端、电阻R5一端及接线端子S3并接,电阻R5另一端串接开关K1后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2入端4脚发射极与地端连接、其入端5脚集电极串接电阻R6后与电阻R2另一端、三极管Q2基极并接,三极管Q2发射极与二极管D1负极连接、其集电极一路串接电阻R8后与地端连接、另一路串接电阻R10、接线端子S4后与开关K3入端控制极3脚连接,开关K3入端2脚与接线端子S5连接、入端1脚与接线端子S6连接。”

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中记载,现有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由于信号源是唯一的,当信号源出现故障而不能输出同步信号时,模块间的同步就不能完成,UPS模块不能正常输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只有唯一一个信号源输出同步信号的缺点,提出了一种使每个模块都产生一个信号源并在主模块信号源故障时通过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产生新的主模块信号源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指出本专利的目的在于避免上述背景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所有的模块信号源通过电子开关连接到同步信号源总线上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本专利的优点在于解决了模块化不间断电源UPS系统中单一信号源的瓶颈问题,当主模块由于故障退出运行,通过顺位主从控制电路从运行的剩余模块中产生新的主模块,也就产生新的同步信号,保证同步信号的连续不间断,从而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该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得每个模块具有6个接线端子,其中接线端子S1与电路启动信号连接,接线端子S2与上端模块连接,接线端子S3与下端模块连接,接线端子S4为开关K3控制信号输入端,接线端子S5与本机同步信号连接,接线端子S6与同步总线连接;在系统工作时,主模块(如X号模块)接受到S1提供的高电平启动信号,使得S4的信号也为高电平,从而开关K3导通,使得本机同步信号通过S5、S6提供到同步总线上供整个系统使用;当主模块信号源由于故障退出工作时,S1启动信号变为低电平,导致其上端模块(如X号模块)的S4信号变为高电平,从而使该上端模块的开关K3导通,该上端模块的本机同步信号通过S5、S6提供到同步总线上,这时该上端模块就成为新的主模块,依次类推,每当主模块发生故障时,与其相邻的下一个模块就会自动成为新的主模块以继续提供同步信号,从而保证了整个系统的同步信号连续不间断。

2010年2月9日,河北实华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0年7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河北实华公司再次明确上述理由,并指出在多个并联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当主模块由于故障退出运行时,通过顺位主从控制电路从运行的剩余模块中顺位产生新的主模块,也就产生新的同步信号,从而保证同步信号的连续不间断进行而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仅是一个二级开关控制电路,其本身不具有顺位主从地从运行的剩余模块中顺位产生新的主模块功能,没有说明产生顺位的电路结构,只描述了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中多个相同的串联的开关控制电路中的一个开关控制电路结构,缺少多个开关控制电路互相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没有体现出多模块的连接方式,因此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河北先控公司则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所述的顺位已经限定了模块电路之间是串联关系,电路之间的关系不是并联就是串联,所谓顺位就是指整个电路是串联关系的控制电路,各模块加载的电路都是相同的电路,本专利所提供的具体电路结构决定了其在实际使用中能够判断主从关系。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已经清楚说明S2和S3的连接关系,各个模块之间就是很常规的串接关系,顺位主从控制电路装置作为电路之间常规的串接关系形成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明确的。

2010年8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第X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是由于信号源唯一,导致了UPS模块不能正常输出。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避免上述背景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所有的模块信号源通过电子开关连接到同步信号源总线上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本专利的优点在于解决了模块化不间断电源UPS系统中单一信号源的瓶颈问题,当主模块由于故障退出运行,通过顺位主从控制电路从运行的剩余模块中产生新的主模块,也就产生新的同步信号,保证同步信号的连续不间断,从而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本专利发明目的及其优点均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当单一信号源出现故障时会导致UPS模块不能正常输出的不足,而如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所述的“提供一种所有模块信号源通过电子开关连接到同步信号源总线上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即本专利致力于提供一种将多个模块信号源连接到信号源总线上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发明目的和取得的效果,能够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每个模块都产生一个信号源并在主模块信号源故障时,通过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产生新的主模块信号源的技术方案,以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只有唯一一个信号源输出同步信号的不足。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记载了包括电阻Rl至R1O、接线端子S1至S6、三极管Ql和Q2、二极管Dl、光藕管OP1和OP2、开关Kl至K3,并且记载了这些元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1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这些元件及其连接关系仅仅是一个模块的内部结构。但是,根据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提供将多个模块信号源连接到信号源总线上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6个接线端子S1至S6如何与该模块外部的其他电路元件之间连接,也就是没有记载一个模块与其他模块之间的外部连接关系,导致在该主模块的信号源出现故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无法得知怎样使得该模块向其上端模块传递信号,以及怎样使该上端模块自动顺位成为新的主模块以向系统提供同步信号,从而无法构成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各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明确要求保护一种“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但是,由于“顺位”和“顺位主从”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主题名称中的“顺位”和“顺位主从”并不能确定其必然表示各模块电路之间的连接关系是串联关系,而且也不能确定上述词语所限定的电路关系必然是唯一的串联连接关系。因此,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任何关于具体电路X组成或者结构特征的信息。即使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对此有所涉及,但如果相关内容并未记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不能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各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必要技术特征,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权利要求的记载无法构成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河北先控公司上诉主张某领域技术人员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记载能够清楚、唯一确定各模块电路之间的具体结构信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河北先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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