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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衡阳星鑫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段某、宁某、肖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委托代理人王某霖,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星鑫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委托代理人邓小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星鑫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鑫绝缘公司)、段某、宁某、肖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被上诉人段某系被上诉人星鑫绝缘公司的职工还是星鑫绝缘公司厂房办公大楼工程建设的实际承包人的事实未予查清,系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何利国

审判员罗国潮

审判员蒋立新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薇

校对责任人:蒋立新打印责任人:王某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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