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存信,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敬仁,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被告首都铁路公共关系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北京西站西公寓X楼、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常务副理事长。
被告北京京九思路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西公寓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北京铁路分局、首都铁路公共关系协会、北京京九思路文化发展中心委托创作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名称问题,原告于200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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