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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国医院、北京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0-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2291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国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薛其东,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友和,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电视台生活节目中心办公室秘书,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西里9-605。

委托代理人倪晓红,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北京建国医院、北京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建国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欧友和,北京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倪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好景象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经营摄影作品、正片出租、出售的企业,对编号为CPMH-0307、CPMH-0298、CPMH-0198的3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2004年,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BTV-7)“专家门诊”栏目每天多次播放的北京建国医院插播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3幅摄影作品。北京建国医院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恶意严重侵权,给我公司的声誉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北京电视台作为侵权广告的直接发布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北京建国医院和北京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播放侵权电视广告;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BTV-7)播放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略)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法院收缴侵权广告样带。

北京建国医院辩称,涉案广告是我院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图片由该公司提供,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因此我院不同意其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北京电视台辩称,涉案广告的著作权归北京建国医院,其对广告内容及制作的合法性负全责;我台只是广告的发布媒体,没有核实广告内各组成画面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证明的义务,况且涉案图片在广告中做背景画面,出现时间仅4秒钟,因此我台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未尽合理注意的过失;在美好景象公司提出主张之后,我台即采取停止播出涉案广告的措施;美好景象公司索赔无据,因此我台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0日,美好景象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受公司委托按照公司提供的拍摄方案拍摄了编号为CPMH-0307、CPMH-0298、CPMH-0198的3幅照片,双方约定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上述作品在美好景象公司网站上发表时均标明著作权属该公司所有。

2004年4月1日至7月5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专家门诊”节目中插播的北京建国医院的广告中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该广告共30秒,上述摄影作品随同案外其他图片一起出现,时间约4-5秒。插播两次该广告的“专家门诊”节目每日重播两次。依美好景象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北京电视台2004年5月18日至5月23日播出上述广告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根据北京建国医院与北京中视嘉信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中视嘉信公司)所签广告发布合同,该广告单价每次1250元,每月播出62次,播出费计(略)元,北京建国医院提供广告带,版权归广告客户单位所有,若有版权方面的纠纷,中视嘉信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北京建国医院承认向中视嘉信公司提供了涉案的广告样带,其未举证证明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已征得美好景象公司同意并支付报酬。

另,北京银汉旭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汉旭日公司)是北京电视台的广告代理商,中视嘉信公司通过与之签订合同,买断经营2004年“专家门诊”栏目中每天2分钟的插播广告时间。

本院认为,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的3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北京建国医院和北京电视台虽就美好景象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置疑,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答辩不予支持。

广告主作为作品使用者,负有取得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义务。北京建国医院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做广告,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有关委托他人制作广告的答辩不仅缺乏证据支持,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本院对其答辩不予支持。美好景象公司主张的赔偿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全额保护,将综合考虑有关稿酬标准、北京建国医院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后果、为发布该广告支付的广告费金额、涉案的3幅摄影作品在广告中出现的时间长短、美好景象公司为诉讼进行了公证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广告发布者是否应对侵权广告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广告活动中,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事先要求广告主就提供权利担保问题作约定或进行必要的提醒和核查。北京电视台签约的广告代理公司中视嘉信公司在与北京建国医院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明确约定北京建国医院对广告享有著作权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应认为作为广告发布者,北京电视台已就广告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北京电视台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般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本案不涉及著作人身权的问题,美好景象公司也没有以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声誉因此受到损害,故本院对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建国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幅涉案摄影作品;

二、北京建国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三、北京电视台立即停止播放含有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幅涉案摄影作品的广告;

四、驳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国医院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审判员郑淑会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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