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街X号二楼A室。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永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人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负责人席某,经理。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某天艺音像公司)诉被告北京华人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店(简某华人天地传播公司一分店)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4年6月9日,以其与被告华人天地传播公司一分店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本案处理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地解决了纠纷,天艺音像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人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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