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神针王某馆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苑克群,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北京体育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盛嘉晖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X号楼平房。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中心业务经理,住(略),现住该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北京永盛嘉晖文化交流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54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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