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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北京永盛嘉晖文化交流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2629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神针王某馆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苑克群,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北京体育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盛嘉晖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X号楼平房。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中心业务经理,住(略),现住该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北京永盛嘉晖文化交流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54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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