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南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黎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琳、人民陪审员吴国清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自由恋爱,2003年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郭某。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不尽责任,特别是自2010年12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去向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郭某未予答辩。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旨在证明原告的身份。

2、被告及原、被告婚生男孩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旨在证明被告及婚生男孩的户籍情况。

3、原、被告结婚证2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

4、孕检证明1份,旨在证明原告现未怀孕。

5、调查笔录2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并长期分居生活。

法庭认证如下: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自由恋爱,2003年1月26日在南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郭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尽责任,常为琐事发生吵闹,并时常分居生活。特别是自2010年12月起,被告外出后,至今杳无音讯,原告遂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对家庭及原告和小孩不尽责任,致使双方常发生吵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外出后,杳无音讯,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加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调解和好夫妻关系的基础,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去向不明,原、被告婚生小孩宜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由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小孩抚育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郭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冷某抚养教育成人,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小孩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探望小孩的义务。

三、由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4000元,直至小孩长大成人。此款定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一次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黎容

审判员黄琳

人民陪审员吴国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聂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郭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