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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女,侗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侗族。

本院在执行(2004)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2012年3月5日将执行标的抚养费(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共计5980元交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的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抚养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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