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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办公楼。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陕西诚信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XX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0年10月1日及2011年5月1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796.50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12日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收到案款7000元后,表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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